当前位置:首页 - 自助学堂 发布日期:2021-04-14
摘要: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股东权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分为十二类:股东权中的财产权: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优先认购新股权;
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
1、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2、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
5、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6、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7、公司重整申请权。
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自益权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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