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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04-14

摘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发布(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发布公通字[2005]16号)第七章 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摘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发布(200538日公安部发布公通字[2005]16号)第七章 交通事故认定

第七章 交通事故认定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二)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 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四)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五) 当事人的责任。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状态无法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判明案件事实等特殊原因,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中止交通事故认定,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时间相应顺延。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 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全面、及时、合法;

(二) 对当事人行为的认定有无证据;

(三) 适用程序是否合法;

(四)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五) 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责任认定是否符合认定规则。

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由承办人补充、修改。

第六十一条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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