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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基础及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1-04-14

摘要:因执行异议涉及到基础权利存在与否,基础法律关系与申请执行权利保护序位、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前置条件是否满足等程序和实体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基础及法律依据

摘要: 因执行异议涉及到基础权利存在与否,基础法律关系与申请执行权利保护序位、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前置条件是否满足等程序和实体问题,法


     因执行异议涉及到基础权利存在与否,基础法律关系与申请执行权利保护序位、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前置条件是否满足等程序和实体问题,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规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之中,但是对提出权利救济时间的要求非常紧迫。

     (1)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确定的“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如果案外人对标的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则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其权利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本身就是移转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有关的范畴,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2)共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3)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物权使用权能的具体体现,作为一种合法的权利,如果该权利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阻却执行。但若生效法律文书的主文本身就是判令移转执行标的物的用益物权,则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4)部分可以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特殊担保物权。留置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作为担保主债权实现的权利,其只是受偿序位上的优先权,并不能阻却标的物的流转。

     (5)合法占有。合法的占有可以阻却破坏其合法占有事实状态的执行行为。

     (6)查封、抵押前设立的租赁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7)《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该规定主要体现了审执分离的诉讼原则,当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法院可以作出冻结该债权的裁定,同时通知该他人向债权人履行。

     (8)《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异议复议规定》二十八、二十九条对该等权利保护的边界予以了明确。

     (9)《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10)其他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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