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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及性质

发布日期:2021-04-14

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及性质

摘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与一般的诉讼在功能和程序设置上都有所区别。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定位直接关系到它的诉讼标的、既判力范围乃至整个诉讼程序的进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法律性质,传统上有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和给付之诉说三种观点,后来又有命令之诉说和救济之诉说等学说的产生。

      (1)形成之诉说。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的异议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即是要求撤销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变更现有的执行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形成之诉。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确认之诉说。异议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确认案外人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一旦法院对该权利予以确认,执行机关即应接受法院判决的反射效力,不得实施强制执行,因此异议之诉是确认之诉。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给付之诉。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为原告要求执行申请人不作为的给付请求权,当事人要求法院命令债权人不得为强制执行,或返还执行财产等就是给付请求的内容。

      (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命令之诉说。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胜诉判决为执行机关设定了相应义务,即宣告执行机关须为一定行为,故其不属于任何一种既有的诉讼类型。这里的命令并非是指职务关系上的命令,而是设定特定的义务。

      (5)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救济之诉说。异议之诉是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合成,不属于其中单一的某种诉,一方面是有确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也具有排除执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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