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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自助学堂 发布日期:2021-04-14
摘要:拘留的程序及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及逆行讯问;
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5、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6、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7、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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